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鄭鉄軍 即 劉鉄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