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並於94年6月7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於94年12月7日解還本院繼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1月26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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