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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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李旻恩 被告 葉凡萍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葉凡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旻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