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月美 被告 吳再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再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900元【註:本件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213平方公尺,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1,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4,9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