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黃素鑾 相對人 韓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聲請人並無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裁定停止執行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