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荊亮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院經被告及告訴人 柯儒博 、 莊雅惠 2人同意(下稱告訴人2人;又告訴人莊雅惠兼為告訴人柯儒博之告訴代理人,以下均同),轉介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後,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6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7年
2月23日桃市桃民字第1070010727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107年調字第273刑194號調解書(尚未經核定)、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
1份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