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台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台蘭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台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核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因告訴人 陳杰靖吳婉瑜 已撤回告訴,應由本院依原程序續為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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