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修 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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