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聲請人 楊朝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2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劉進發 │71年3月31日│40,000元│763750││└──┴─────┴──────┴──────┴──────┴──┘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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