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劉雅騏
被   告  呂泓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泓毅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以105年度桃勞小字第
2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
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
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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