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2號聲請人林楨花上列聲請人與李勇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