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323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4
樓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14
樓送達代收人 王昶弼 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債務人 陳恩琦 (原名: 陳佳蕙 )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陳景富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陳景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恩琦(原名:陳佳蕙)、陳景富、陳景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恩琦(原名:陳佳蕙)、陳景富、陳景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業已將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一事公告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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