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品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醇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牧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坤孟
鄭玉芩
一、債務人醇麥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坤孟、鄭玉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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