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林張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4,323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3,6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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