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原告 林家同

林郁沛

前列林家同、林郁沛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昀 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