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

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其訴訟

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加計相關利息、

違約金(計算至繫屬日即111年3月2日)合計為748,748元。而債

務人即被告 曾奕綺 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156,270元,與上開債權

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156,270元計算,本件應

納裁判費1,660元。雖原告於起訴時,已提出郵政匯票(金額2,6

50元),然該匯票載明憑票支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故本院

無從依該匯票受領裁判費(請自行到院取回該匯票)。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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