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7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
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其訴訟
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加計相關利息、
違約金(計算至繫屬日即111年3月2日)合計為748,748元。而債
務人即被告 曾奕綺 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156,270元,與上開債權
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156,270元計算,本件應
納裁判費1,660元。雖原告於起訴時,已提出郵政匯票(金額2,6
50元),然該匯票載明憑票支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故本院
無從依該匯票受領裁判費(請自行到院取回該匯票)。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