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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