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孟岭 相對人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娥 相對人 沈宏洲
沈宏祥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 沈宏洋 」應更正為「相對人沈宏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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