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0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一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共同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應附帶說明者:㈠聲請人所提出編號一單據,繳費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顯與本件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訴之拆屋還地等事件無關;㈡聲請人所提出編號三、編號四單據,乃執行費,並非本件訴訟費用;㈢聲請人所提出編號
五、編號六單據,繳費時間為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與同年月十四日,而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業已判決,足見該費用亦非本件訴訟費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其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合計26,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