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兼原告甲法定代理人甲之母被告 楊福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