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原告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劉昱劭 律師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被告 李宛霞
黃梅雪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林建一 楊孝武 劉尚根 蔡金保 施閔強 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洪郁棻 律師 王吟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謝文元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智附民字第九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㈡、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損害賠償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因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職務異動,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改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3月14日智院駿109技協8字0000000000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李貞瑩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