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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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3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9,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