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835號聲請人 鍾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彥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鍾家宏及相對人周彥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否,則請表明不請求利息,並表明本票提示日;若是,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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