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上訴人 呂忠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上訴人法務部○○○○○○○
設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巷○○○村0號代表人 蔡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及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以上訴人於111年9月2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以上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為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上訴程式之欠缺,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136條、第114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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