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柯重勇
王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仁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柯重勇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其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5100元。另原告王國榮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其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4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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