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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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40號聲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君傑 相對人茗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又綾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君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為所為裁定原列聲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潘又綾,惟聲請人陳稱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已更換為吳君傑等情,並提出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文影本為憑,則潘又綾既非聲請人主任委員,即不具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則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潘又綾」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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