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十頁第二十三行所載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簡文鎮」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上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