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聲字第63號

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對人 林少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轉讓契約、債權轉讓通知書及退件信封等為證。經本院函請警員查訪,亦經函復本分局多次派員前往相對人住處查訪均未遇,且查訪該址左右鄰居均無人應門,無法得知相對人是否確實居住於本轄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民國113年10月29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33048804號函附卷可佐。堪認相對人住所不明,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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