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柏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無記載5,000,000元JE00000001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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