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芳昕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8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398號、第63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楊芳昕與 吳灃洪 二人均係公投護臺灣聯盟(下稱公投盟)成員。緣楊芳昕因不滿吳灃洪積欠其金錢未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居所,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再於其註冊、使用之臉書帳號「FranYang」之個人網頁塗鴉牆上,先張貼內容為「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之言語,並旋即在該文章留言處指明所指對象係「吳」、「灃」,並留有「吳灃洪這種爛咖」等足以貶抑吳灃洪人格之言語,而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文章及留言,足生損害於吳灃洪之名譽。
二、案經吳灃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吳灃洪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院所提示告訴人提出附表一所示被告之個人臉書網頁、附表二所示被告透過臉書傳私訊給告訴人之內容等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做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規定,上開證據,皆具有證據能力,而可作為證據。另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供承於上揭時地,有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張貼「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吳灃洪這種爛咖」等言語之事實(詳原審卷59頁背面),惟矢口否認有對告訴人任何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所張貼之文字,並非針對告訴人,且該文字亦不足以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名譽云云。惟查:㈠被告於102年5月1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0樓居所,以其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再於被告其註冊、使用之臉書帳號「FranYang」之個人網頁塗鴉牆上,先張貼內容為「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之言語,並旋即在該文章留言處張貼「吳」、「灃」等二字,並留有「吳灃洪這種爛咖」之文字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詳原審卷58頁背面、上訴卷77頁),且有附表一所示被告個人臉書網頁在卷可憑(詳2794號偵查卷16至17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於個人臉書網頁所張貼上開文字,並非指告
訴人云云。然依附表二所示被告透過臉書傳私訊給告訴人之內容,於102年3月1日,102年3月22日,102年4月2、19、23、25、26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7日,被告均不斷傳私訊催促告訴人「還錢」,並據被告供承:伊借錢給告訴人共新台幣(下同)3萬5千元,告訴人僅還部分欠款,因此伊才會在臉書上寫這些東西等語(詳2794號偵查卷39頁、原審審易字卷40頁);又依附表一所示被告個人臉書網頁,被告張貼「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等文字後,代號SegaLiu問「誰」,被告旋回應「吳」、「灃」,嗣臉書代號 施珺瀚 留言「有誰被公投盟的成員騙過直接投狀找蔡教授啦」,被告旋回應「『吳灃洪這種爛咖』可以直接找教授嗎」,且於臉書留言處眾人討論何謂團體中之榜樣、英雄時,被告回應「那都不關我的事情『我只要@吳灃洪還錢』」;則被告既自102年3月1日起,不斷密集要求告訴人「還錢」,且於上開時地,在個人臉書網頁張貼上開文字,經他人詢問所指何人時,首先揭露告訴人名字中之「吳」、「灃」二字,並經他人表示可請公投盟蔡教授出面處理時,被告再完整揭露出係「吳灃洪這種爛咖」,並嚴正表明「我只要@吳灃洪還錢」,顯見被告確實為要求告訴人儘速還款,而在其臉書上張貼前揭文字,被告此部分所指對象係告訴人吳灃洪,已至為顯明。
㈢至被告辯稱:伊朋友「 祝麥爽 」在抱怨她的男友「施珺瀚」
,所以伊才在臉書張貼上開文字,針對「施珺瀚」這類的男生云云(詳原審卷59至60頁),固有被告所提出「附件一」所示被告與「祝麥爽」在臉書對話(詳原審卷64至70頁)及「附件二」所示被告與「施珺瀚」在臉書對話可證(詳原審卷71至74頁)。惟依「附件一」所示被告與「祝麥爽」在臉書對話,「祝麥爽」固於102年4月30日(即本案犯罪日前一天)向被告抱怨,然此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並無關連性,此由附表一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並無「祝麥爽」之留言可知;又依「附件二」所示被告與「施珺瀚」在臉書對話,「施珺瀚」係於102年5月1日19時36分詢問被告「什麼事公投ㄟ郎嗎」,被告回應:「我就只說吳灃洪他應該要還錢了要錢而已」;「施珺瀚」再問「他不是說一個月還擬三千摳」,被告回答:「誰說的哪裡有規定」;「施珺瀚」再稱「他說的耶」,被告回應:「我有同意嗎屁怎麼我不知道剛好我是當事人我不知道全部留言都在裡面沒有寫到」;「施珺瀚」再稱「喔你過去都跟我說他死愛面子你還這樣兔他還公開PO不要這樣啦」,被告回應:「跟我有關嗎我只想我的錢面子是誰的」;「施珺瀚」稱「搞得玉石俱焚這樣比較好過嗎」,被告再回答:「會喔因為我沒有對不起他每個月都要催錢很累我已經厭倦電話換掉我也沒打給他過我已經是很好的債主了」(詳附件二編號3至12所示對話),亦足認被告向「施珺瀚」自承附表一所示臉書網頁上所指對象確係告訴人吳灃洪無訛。
㈣被告於上開時地張貼「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
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吳灃洪這種爛咖」等文字,依其所載「丟臉、吃屎、爛咖」等用語,顯係以粗鄙言語,侮謾辱罵而為輕蔑告訴人之人格,有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使告訴人感受難堪、人格受侮辱之目的。綜上,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行為人在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本件被告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張貼上開文字,且被告臉書個人網頁係不特定人均可瀏覽,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詳2794號偵查卷98頁背面)。衡以現今社會常情,已足以使告訴人覺得難堪,且係對其人格之貶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在其個人臉書張貼上開文字之數行為,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
三、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係朋友關係,被告因告訴人欠錢不還,為宣洩心中不滿,竟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而受損,事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與告訴人同為從事社會運動者,希求雙方日後之相處能更和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拘役2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吳灃洪欠被告錢不還,屢次催討,皆置不理,被告於臉書常看到告訴人吃吃喝喝,有薪水收入,卻不還錢,遲無管道可向告訴人討回欠款。101年5月
1日下午6點,被告所以在臉書發文:「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係因先前與施珺瀚之女友祝麥爽,多次在網路及電話聯繫, 祝女 因多次抱怨其男友施珺瀚,拿其工作所賺的錢去請其他女性,祝女十分痛苦,被告知悉後,為祝女抱不平,乃於101年5月1日下午6點,在臉書發文,該文並沒指出任何人姓名,直到當晚(101年5月1日)
7點36分,祝女男友 施君瀚 私訊被告後,被告擔心 施裙翰 得知其女友向被告抱怨,故當施珺瀚詢問被告是誰時?被告並未告知所指對象,但因 施珺灕 與告訴人係為好友,被告希望施珺瀚可趁此機會轉知告訴人尚有欠款未還,才於當晚7點36分後,於原文內文寫出,要求告訴人欠錢不還之事實!原文提及「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單純僅係被告對施珺瀚拿女友錢請別人吃飯,表達不滿,並非為了指責什麼!㈡至於被告在臉書敘及「這種爛咖」部分,並非意欲羞辱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僅係在描寫告訴人外在行為態樣而已,即告訴人欠被告錢不出來面對,一再躲避,使被告求助無門,被告目的是要使點閱被告文章者,得以融入現場情景,進而可自行解讀,孰是孰非,客觀上尚難認已達侮辱告訴人程度,主觀上亦難認被告有藉此侮辱告訴人之意思,據此,被告所為,自不構成公然侮辱犯行。㈢本件被告指述告訴人之用語,固有不雅,造成告訴人氣憤不滿,但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應予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經查:本件被告所提出「附件一(102.4.30)」其與祝麥爽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核與被告於102.5.1下午6時許,在其個人臉書網頁所張貼附表一所示內容,並無任何關連,此自附表一所示內容,並無「祝麥爽」之留言即可明白。是被告辯稱附表一其個人臉書網頁上的貼文內所示:「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係指「祝麥爽」之男友,要非可信。又被告在附表一所示時地,張貼「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吳灃洪這種爛咖」等文字,依其所載「丟臉、吃屎、爛咖」等用語,顯係以粗鄙言語,侮謾辱罵而為輕蔑告訴人之人格,有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使告訴人感受難堪、人格受侮辱之目的,已如前述,則被告所為自該當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要件。且由被告附表一張貼臉書網頁內明白的「指名道姓」,所指之人是指告訴人吳灃洪(詳附表一編號5、7、15、21所示內容),是被告主觀上自屬意欲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使告訴人感受難堪、人格受辱。是被告辯稱,其所為張貼附表一所示內容,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亦非可採。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情,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FranYang即楊芳昕於102年5月1日下午6時許之個人臉書
網頁,新北地檢103偵2794號卷16至17頁)┌──┬─────────────┬──────────────┐│編號│內容│日期│├──┼─────────────┼──────────────┤│1.│FranYang││││4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2.│靠女人賺錢吃穿的男人││││真的很丟臉!││││想吃什麼好料???││││吃屎比較快飽!!!│102年5月1日│├──┼─────────────┼──────────────┤│3.│SegaLiu:誰││││4小時前│102年5月1日│├──┼─────────────┼──────────────┤│4.│FranYang:尤其出來跑社會││││運動的不要逼我指名道姓││││4小時前│102年5月1日│├──┼─────────────┼──────────────┤│5.│FranYang:「吳」││││4小時前│102年5月1日│├──┼─────────────┼──────────────┤│6.│ 韓妮 :隨…隨…隨…│102年5月1日│││4小時前來自手機││├──┼─────────────┼──────────────┤│7.│FranYang:「澧」││││4小時前│102年5月1日│├──┼─────────────┼──────────────┤│8.│韓妮:呵呵!││││4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9.│韓妮:爛的我已收集3個瓶蓋││││,^_^││││4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0.│ 李重輝 :是這個嗎?││││4小時前│102年5月1日│├──┼─────────────┼──────────────┤│11.│FranYang:真是令人火大││││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2.│FranYang: 阿妮妮 你在說誰││││?││││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3.│施珺瀚:有誰被公投盟的成││││員騙過直接投狀找蔡教授啦││││約1小時前│102年5月1日│├──┼─────────────┼──────────────┤│14.│韓妮:都有啦…他們心理有││││數…不要強出鋒頭!真正英││││雄米 台木 大哥!││││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5.│FranYang:「 吳澧洪 這種爛││││咖」可以直接找教授嗎?不││││是太浪費生命嗎?││││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6.│FranYang:對啊米 台木真 ││││是好榜樣││││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7.│施珺瀚:團體裡沒什麼是叫││││真英雄││││約1小時前│102年5月1日│├──┼─────────────┼──────────────┤│18.│韓妮: 鄭爽 員外也 素郎 欽佩││││…官音罵…淑純姊姊…妳啊││││…好榜樣││││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19.│FranYang:假的誰不知道││││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20.│施珺瀚:我只知道那些為台││││灣付出的已故的台灣魂才是││││真英雄││││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21.│FranYang:那都不關我的事││││情「我只要@吳澧洪還錢」││││約1小時前來自手機│102年5月1日│└──┴─────────────┴──────────────┘附表二:
(FranYang即楊芳昕於102.3.1至102.5.7透過臉書「傳私訊
」給告訴人吳灃洪之內容,新北地檢103偵2794號卷22頁)┌──┬────────┬───────┬───────────┐│編號│內容│日期│時間│├──┼────────┼───────┼───────────┤│1.│FranYang│102年3月1日│0000-0-0000:43│││還錢啦│││├──┼────────┼───────┼───────────┤│2.│FranYang│102年3月22日│0000-0-0000:44│││還錢啦│││├──┼────────┼───────┼───────────┤│3.│FranYang│102年4月2日│0000-0-0000:19│││還錢啦│││├──┼────────┼───────┼───────────┤│4.│FranYang│102年4月19日│0000-0-0000:15│││後續還有24000請│││││一次還清│││├──┼────────┼───────┼───────────┤│5.│FranYang│102年4月23日│0000-0-0000:05│││後續還有24000請│││││一次還清│││├──┼────────┼───────┼───────────┤│6.│FranYang│102年4月25日│0000-0-0000:10│││後續還有24000月│││││底前還清│││├──┼────────┼───────┼───────────┤│7.│FranYang│102年4月26日│0000-0-0000:38│││後續還有24000月│││││前還清不然大家把│││││事情搞大逼公投盟│││││的錢你都領不到!│││││!!│││├──┼────────┼───────┼───────────┤│8.│FranYang│102年5月1日│0000-0-0000:02│││還錢!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拜拜沒│││││有用!給我還錢!│││├──┼────────┼───────┼───────────┤│9.│FranYang│102年5月7日│0000-0-0000:25│││還錢│││└──┴────────┴───────┴───────────┘附件一:被告與祝麥爽臉書對話(102.4.30至102.5.1),原審103易字1189號卷64至70頁。
┌──┬──────────────┬─────────────┐│編號│內容│日期及時間│├──┼──────────────┼─────────────┤│1.│祝麥爽││││一樣,他家,很冷寞,無互動│102年4月30日11:42│├──┼──────────────┼─────────────┤│2.│FranYang││││這樣很尷尬│102年4月30日11:47│├──┼──────────────┼─────────────┤│3.│祝麥爽││││我晚上要談判│102年4月30日15:54│├──┼──────────────┼─────────────┤│4.│FranYang││││嗯好要冷靜│102年4月30日16:57│├──┼──────────────┼─────────────┤│5.│祝麥爽││││打架一定輸│102年4月30日16:58│││他竟拿我的錢去請人,扯不扯?││││中午我下班,竟不在,跑出去吃││││飯,不知跟誰?││││昨天拿去買 肯德基 ,發票點在天││││母?││├──┼──────────────┼─────────────┤│6.│FranYang││││靠好 賊奧 │102年4月30日17:20│││他早上不是去德政那邊││││他有打卡││├──┼──────────────┼─────────────┤│7.│祝麥爽││││我沒猜錯應該是 吳青珮 。│102年4月30日17:21│││他沒去那,舊照片,他故意PO的││├──┼──────────────┼─────────────┤│8.│FranYang││││是喔他跟別人一起喔?│102年4月30日17:23│├──┼──────────────┼─────────────┤│9.│祝麥爽││││因為他最近一直跟那個吳青珮│102年4月30日17:23│││LINE││├──┼──────────────┼─────────────┤│10.│FranYang││││有可能│102年4月30日17:24│││是天母耶││││她在天母││├──┼──────────────┼─────────────┤│11.│祝麥爽││││說什米婦女部的人,台南負責的│102年4月30日17:25│││人││├──┼──────────────┼─────────────┤│12.│FranYang││││有鬼│102年4月30日17:25│││他們上週六都一起吃飯││├──┼──────────────┼─────────────┤│13.│祝麥爽││││是呀,我想弄清楚。│102年4月30日17:27│├──┼──────────────┼─────────────┤│14.│FranYang││││有鬼有鬼那女的有標籤恐龍│102年4月30日17:29│││可是恐龍沒有允許││├──┼──────────────┼─────────────┤│15.│祝麥爽││││晚上說清楚│102年4月30日17:31│├──┼──────────────┼─────────────┤│16.│FranYang││││好│102年4月30日17:47│├──┼──────────────┼─────────────┤│17.│FranYang││││談了嗎?│102年5月1日0:15│├──┼──────────────┼─────────────┤│18.│祝麥爽││││還│102年5月1日0:18│││還好吧還在呼吸││├──┼──────────────┼─────────────┤│19.│FranYang││││決定怎麼辦,│102年5月1日0:20│├──┼──────────────┼─────────────┤│20.│祝麥爽││││很多事還沒有整理好│102年5月1日0:20│├──┼──────────────┼─────────────┤│21.│FranYang││││會留下來嗎│102年5月1日0:21│├──┼──────────────┼─────────────┤│22.│祝麥爽││││會│102年5月1日0:24│├──┼──────────────┼─────────────┤│23.│FranYang││││沒事就好│102年5月1日0:27│├──┼──────────────┼─────────────┤│24.│祝麥爽││││我的直覺是對ㄉ│102年5月1日0:27│││明天再電聯││││妳打給我││││掰││└──┴──────────────┴─────────────┘附件二:被告與施珺瀚臉書對話(102年5月1日19:34至
19:58),原審103易字1189號卷71至74頁。┌──┬──────────────┬─────────────┐│編號│內容│日期及時間│├──┼──────────────┼─────────────┤│1.│施珺瀚││││一群菜鳥│102年5月1日19:34│├──┼──────────────┼─────────────┤│2.│FranYang││││跟你有關嗎│102年5月1日19:35│├──┼──────────────┼─────────────┤│3.│施珺瀚││││什麼事公投ㄟ朗嗎│102年5月1日19:36│├──┼──────────────┼─────────────┤│4.│FranYang││││我就只說吳灃洪│102年5月1日19:36│││他應該要還錢了││││要錢而已││├──┼──────────────┼─────────────┤│5.│施珺瀚││││他不是說一個月還擬三千摳│102年5月1日19:36│├──┼──────────────┼─────────────┤│6.│FranYang││││誰說的│102年5月1日19:37│││哪裡有規定││├──┼──────────────┼─────────────┤│7.│施珺瀚││││他說的耶│102年5月1日19:37│├──┼──────────────┼─────────────┤│8.│FranYang││││我有同意嗎│102年5月1日19:37│││屁││││我怎麼不知道││││剛好我是當事人我不知道││││全部留言都在裡面沒有寫到││├──┼──────────────┼─────────────┤│9.│施珺瀚││││喔你過去都跟我說他死愛面子你│102年5月1日19:40│││還這樣兔他還公開PO不要這樣啦││├──┼──────────────┼─────────────┤│10.│FranYang││││跟我有關嗎我只想我的錢面子是│102年5月1日19:41│││誰的││├──┼──────────────┼─────────────┤│11.│施珺瀚││││搞得玉石俱焚這樣會比較好過│102年5月1日19:41│││嗎││├──┼──────────────┼─────────────┤│12.│FranYang││││會喔│102年5月1日19:41│││因為我沒有對不起他││││每個月都要催錢很累││││我已經厭倦││││電話換掉我也沒打給他過││││我已經是很好的債主了││├──┼──────────────┼─────────────┤│13.│FranYang││││不願意他欠錢態度很差│102年5月1日19:49│││是我倒霉吧││├──┼──────────────┼─────────────┤│14.│施珺瀚││││這我也不知怎麼講│102年5月1日19:50│├──┼──────────────┼─────────────┤│15.│FranYang││││我認得夠久勒看他沒飯吃│102年5月1日19:52│││還沒趕他走││├──┼──────────────┼─────────────┤│16.│施珺瀚││││我知道這些啦你跟爽ㄟ│102年5月1日19:54│││都是那種心軟嘴快的││├──┼──────────────┼─────────────┤│17.│FranYang││││我是做的到的人│102年5月1日19:56│││不要逼我我以前就有過││├──┼──────────────┼─────────────┤│18.│施珺瀚││││我怕狗急會跳海哩│102年5月1日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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