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張家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核定書或免稅證明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特別代理人推薦人選 李怡馨 律師之書面同意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