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1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游正義
被   告  張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游正義於民國95年5月10日,邀同被告
張素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期限36個月,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
9計算。詎被告游正義自97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約定利息未償還,而被告張素芬為其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
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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