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許家華 即泳程工程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0,06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