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告 吳國瑛

被告 狄美容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7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立亭

法官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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