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葉懿慧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玉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玉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