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