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救字第23號
抗 告 人  許嘉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永受間損害賠償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已繳納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6年嘉簡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關
於訴訟救助事件,自應專屬於上訴法院管轄。本院前為駁回
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有為專屬管轄之規定,已於106年1月
15日自為撤銷,故抗告人無提起抗告之必要。抗告人已繳納
之抗告裁判費1,000元屬溢繳費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6第1項規定相符,爰依職權依首揭法條退還其溢繳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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