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2號原告 何雅雯 被告 劉翠玲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易字第1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翠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14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何雅雯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另本件判決係屬程序判決,尚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林育賢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