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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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46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五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事實補充記載:甲○○徒手竊取 謝曼麗 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車牌0面,及為警在甲○○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置物箱內扣得上開車牌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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