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22號聲請人 葉詹月娥 相對人 黎氏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一行、第二行、第五行、第七行關於「黃子郡」之記載,應更正為「 葉子郡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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