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96號

原告巨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毅

訴訟代理人 李佾潤

被告亞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宏儒

原告與被告亞鑫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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