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
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2、3、4、5等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共有5次竊盜犯行,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至編號5等不應減刑之犯罪(即於民國96年4月24日後所犯之竊盜等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