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75,015元│98年2月25日起│20%│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至104年8月31日││約金。││││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95,567元│98年2月21日起│12.32%│暨自98年2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65,681元│98年2月15日起│10.07%│暨自98年2月15日至清││││至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