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譚世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 秦藝珍秦淑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九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秦藝珍即秦淑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秦藝珍即秦淑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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