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債權人 陳許 含笑債權人 陳逸眞 兼法定代理陳春滿人債權人 陳永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紹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未填載)
二、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民國95年5月8日借款新臺幣(下同)670,000元部分,依還款紀錄所載,已連同95年5月23日、95年5月29日借款合計100,000元,於95年6月2日清償700,000元,不足83,000元部分,已加計在迄95年6月11日止之借款內,又至民國95年6月11日止借款新臺幣913,00
0元本金,已於95年7月3日匯入900,000元,不足27,007元,該不足27,007元部分,已計入95年7月5日借款927,00
7元,則台端再請求670,000元、913,00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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