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請人卓聖永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請人卓聖永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