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王吉村 被告 簡玲娟 上列被告簡玲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翁熒雪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