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49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
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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