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
一、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林詩庭之戶籍謄本。
二、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參考遞狀須知,重行逐項詳細填載:①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②債權人清冊、③債務人清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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