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滿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10號、100年度執字第6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滿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滿魁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宋滿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1號、100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附表:受刑人宋滿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5.24~│99.05.24~│99.10.12│││99.05.25│99.05.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464號│偵字第3464號│毒偵字第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100年度訴字第51│100年度訴字第74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1.28│100.01.28│100.04.0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100年度訴字第51│100年度訴字第746││判決││號│號│號││││││││├────┼────────┼────────┼────────┤││判決│100.03.07│100.03.07│100.05.19│││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00號(編│執字第3500號(編│執字第6444號││備註│號1-2定應執行有│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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